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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龍被 上 訴人 彭仰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11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本院卷第139、143-149頁)。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