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異 議 人 喬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炎敦相 對 人 曾瑞銘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公司開立帳戶歷史資料等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35292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發回原司法事務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3529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1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原裁定卷可稽,異議人於同年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未逾法定10日不變期間,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114年9月30日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37號清償借款
事件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異議人應提供113年期間異議人所有於銀行或郵局開立公司帳戶之歷史資料,及異議人與來往公司、商號、自然人間之契約文件、開立之發票與單據、相關帳本簿冊,供相對人指定之會計師查閱(下稱系爭和解事項),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5292號查閱公司開立帳戶歷史資料等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於114年10月2日對異議人核發本院投院揚114司執勇字第35292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命異議人應於收受命令之日起15日內依系爭和解事項履行,逾期未履行,得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㈡惟異議人已於114年6月11日配合相對人委託之會計師戴柏凱
(下稱戴柏凱)就系爭和解事項履行完畢,僅因該日適逢異議人召開股東會,戴柏凱稱其於異議人召開股東會之場合不便簽署任何文件,且相對人出具之委託書亦留置於公司,未隨身攜帶,故於該日雖已確實查閱相關資料完畢離去,並未留下任何足以證明其已查閱相關資料完畢之證明文件。嗣經異議人持續聯絡,戴柏凱除於114年12月2日以LINE通訊軟體回覆稱相對人委託其查閱帳冊報表已完成,並於114年12月5日再出示一份由其簽名用印之證明文件,載明其於114年3月17日受相對人委託並於114年6月11日前往南投縣○○鎮○○路00○0號查閱異議人113年度相關帳冊報表,確已履行完畢。是異議人就系爭和解事項既已履行完畢,則系爭執行命令應予撤銷,爰聲明異議並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該條文之適用前提為「債務人不為履行」,若債務人已依執行名義內容履行完畢,則執行之目的已達成,自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又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強制執行之基本原則。是本件應審酌者,乃異議人是否確已履行系爭和解事項所定之提供查閱義務。
四、經查:㈠相對人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異議人應
履行系爭和解事項,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4年10月2日對異議人核發本院系爭執行命令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之卷宗核閱無訛。
㈡再者,會計師戴柏凱前曾於114年12月2日以LINE通訊軟體回
覆異議人法定代理稱「曾先生委託我的查閱帳冊報表已完成,這部分簡律師也很清楚,謝謝。」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嗣於114年12月5日出示一份由其簽名蓋章之書面文件載明「本人戴伯凱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受曾瑞銘先生所託,於民國114年6月11日前往南投縣○○鎮○○路00○0號查閱喬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度相關帳冊報表,並履行完畢,特立此據,以茲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綜上,本件依「形式審查」足認異議人已依執行名義內容履行完畢,並無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不為履行之情形,堪認異議人確已應履行系爭和解事項完畢,無再核發系爭執行命令促其履行之必要。因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民事執行處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