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陳鳳嬌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被 告 劉樹城
劉素日
劉素娥
劉騏騰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忠明
劉俊傑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志宏被 告 劉麗香
劉宇庭
游政修
游于松
游依珊
劉國樑訴訟代理人 劉明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裁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6月16日以114年度家抗字第11號裁定廢棄發回更審,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5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劉振業(於民國83年11月28
日死亡)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目前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劉振業,有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下稱前案)卷第405至406頁】,是系爭建物於分割前應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㈡被繼承人劉振業之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除上開當事人欄所
列之兩造外,其繼承人劉啓森已於111年8月12日死亡,劉啓森之繼承人為劉國樑、劉秀玲、劉秀玫、劉順興,均未拋棄繼承,有劉啓森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前案卷第553至555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844號卷核閱無誤。本件原告未以被繼承人劉振業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劉振業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該裁定於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見前案卷第491至495頁),然原告提出民事補正狀(見前案卷第497至499頁)仍未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本院復於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劉振業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見本院卷第118頁),原告雖於114年10月21日提出家事補正狀陳稱略以:卷附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劉國樑已就劉振業所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劉啓森之其他子女自無須列為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然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土地為分割繼承之登記部分,係劉啓森之繼承人劉國樑、劉秀玲、劉秀玫、劉順興協議由其分配,並未見有原告所稱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被告劉國樑繼承之情形。況上開協議僅係劉國樑、劉秀玲、劉秀玫、劉順興之部分協議分割方法,不僅效力不及於其他繼承人所繼承之部分,亦不因此使未受分配之人脫離被繼承人之繼承關係,而無庸將之列為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之當事人。從而,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既然有所欠缺,且原告經本院通知後仍未補正,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藍建文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劃前為南投縣○○鎮○○段00地號 兩造公同共有1分之1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兩造公同共有3分之1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兩造公同共有1分之1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兩造公同共有3分之1 9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 兩造公同共有1分之1 10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 兩造公同共有2分之1 1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為南投縣○○鎮○○○段00000地號 兩造公同共有1分之1 12 南投縣○○鎮○○里○○路00號房屋 被繼承人劉振業100000/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