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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張00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被 告 蕭00訴訟代理人 錢00被 告 蕭00兼 上 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000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張00(以下逕稱其姓名)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蕭00(以下逕稱其姓名)之繼承人,兩造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張00請求裁判分割蕭00之遺產。惟本件被告蕭00另案起訴請求張00應將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二分之一)、請求張00、本件被告蕭00、蕭00應將南投縣○○市○○段○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範圍全部)移轉登記為被告蕭00所有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000號審理中,此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000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封面及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憑。是本件蕭00之遺產範圍,需視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之結果而定,此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非待該訴訟終結,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