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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藍浤芫被 告 藍同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922元,而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