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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原 告 劉建發被 告 劉裕生

劉建煌

鍾劉月桃

劉月霞

余宗維

余宗儒

余玉琳

余玉萍

楊建東(即余綉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建東為被告余綉如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項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前述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被告余綉如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5年1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子女楊建東,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余綉如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楊建東為被告余綉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