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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陳仕晟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被 告 陳弘紹

陳彥汝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請求再開辯論,並同意先行墊付費用,就遺產之價值送請鑑定,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