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原 告 林淑珍被 告 林瑞隆
林國隆
林雪琪
林哲平
林淇敬
林奕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就被繼承人林松鑫、郭阿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理 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林雪琪、林哲平、林奕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松鑫、郭阿𦁨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23日、112年7月11日死亡,各遺有如附表一之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另郭阿𦁨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業已報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2人之繼承人,原告與被告等人之間對於遺產依應繼分分割並無問題,但被告林哲平聯絡不上,因而導致遺產無法分割,原告與被告間因無法協議,是原告林淑珍依民法第116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林松鑫、郭阿𦁨之遺產。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林瑞隆、林國隆、林淇敬到庭均表示:沒有意見,同意照原告的方案分割等語。
(二)被告林雪琪、林哲平、林奕蒲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松鑫、郭阿𦁨分別於113年3月23日、112年7月1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其等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然兩造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車輛異動登記書等為證,被告林瑞隆、林國隆、林淇敬到庭均不爭執,另被告林雪琪、林哲平、林奕蒲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繼承人2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又被繼承人林松鑫、郭阿𦁨共育有被告林瑞隆、林國隆、林慶憲、林淇敬、林慶賓、林淑珍等6名子女,其中林慶憲於111年5月19日死亡,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由林慶憲之子女即被告林雪琪、林哲平代位繼承,故被告林雪琪、林哲平之應繼分應各為1/12(計算式:1/6×1/2=1/12);林慶賓於93年8月6日過世,林慶賓之應繼分由林慶賓之子即被告林奕蒲代位繼承,故被告林奕蒲之應繼分為1/6。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郭阿𦁨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業已報廢,有原告提出之車輛異動登記書在卷可稽,故不予列入分配。從而,本院斟酌當事人意願、各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間之公平,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聖哲附表一編號 被繼承人 遺產項目 餘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林松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40元及孳息 3 臺中商業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63元及孳息 4 南投縣○里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83元及孳息 5 郭阿𦁨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萬9506元及孳息 6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5萬元及孳息 7 埔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42元及孳息附表二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林瑞隆 1/6 2 林國隆 1/6 3 林雪琪 1/12 4 林哲平 1/12 5 林淇敬 1/6 6 林弈蒲 1/6 7 林淑珍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