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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原 告 蔡○○被 告 蔡○○特別代理人 蔡○○被 告 蔡○○被 告 歐○○○被 告 蔡○○被 告 蔡○○被 告 林○○律師(即蔡○○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院前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18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裁定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18號裁定選任蔡○○為被告蔡○○之特別代理人並於115年3月30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查核屬實,爰依職權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