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即PHAM VAN ANH) 越南籍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越南國人民,兩造於民國113年2月2日結婚,於113年10月24日登記,約定以南投縣○○鎮○○路000號為兩造婚姻住所地,相對人婚後來臺與聲請人同住於上址,詎相對人竟於114年3月4日晚間,無故離家出走,去向不明,手機也放置家中無法聯繫,聲請人於114年3月5日向內政部移民署報案協尋,迄今無法找到相對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履行同居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結婚證書、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署南投縣專勤隊受理外來人口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縣專勤隊114年6月9日移署中投勤字第1148315126號函所附受理外來人口行方不明案件登記表在卷可稽,復證人即聲請人之母張秀女到庭證稱:兩造是透過婚姻介紹所介紹認識結婚的,當初有講好結婚後相對人要來臺灣跟聲請人同住。結婚後,相對人有來臺灣跟聲請人同住,我住在兩造附近,走路約5分鐘,我常常會過去兩造住處,有時我也會去那邊住。相對人剛來臺灣的時候,感覺還正常,但是1個多月之後,叫她幫忙做事情,她都不要,說她很累,一直玩手機,都不幫忙做事,我一開始以為她還不習慣我們家的生活方式,但後來發現不是,她是一天到晚都在玩手機,連家事都不做。聲請人對相對人相當好,我沒有看過兩造吵架,相對人一直用電話跟別人聯絡,然後就跑出去。相對人好像是在3月5日離家,她之前就有偷偷跑出去過,之前她有騙聲請人說要去找朋友,結果出去住了2、3天才回來。3月5日這次她出去就沒有再回來,她走了之後,我們有請婚姻介紹所去找人,但沒有找到等語(見本院114年7月17日訊問筆錄)。綜上,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我中華民國國民,相對人則為越南國人,因兩造共同之住所在我中華民國,故本件有關婚姻效力之履行同居義務,自應適用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又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我國民法第1001條前段所明定,查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除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相對人應負有與聲請人同居之義務,然相對人卻自114年3月4日離家後,迄今未歸,本院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情事。從而,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