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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37號聲 請 人 吳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00、吳00、林00、吳00、吳00、吳00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第2頁第5行關於「土地4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土地及房屋共4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3條及第236條至第238條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漏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