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張O澤相 對 人 張O筑關 係 人 張O玲
張O儷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0 樓
張O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張O財為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78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黃立昌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