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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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00
黃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南投地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00號案件,列訴外人徐00為原告即聲請人之債務人,債務人徐00積欠款項多年皆未主動還款。債務人徐00於民國105年提起返還特留分之訴,惟徐00於訴訟進行中之107年10月31日死亡,經其繼承人黃00、黃00、黃00承受訴訟,原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萬0820元,本件訴訟被告有上訴,並註記和解,為查明被上訴人即債務人徐00之繼承人是否承受原應由徐00領取之和解款、明瞭徐00之遺產範圍為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請求准予閱覽本件和解筆錄及卷宗。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參照)。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況且,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00號民事判決網路列印本、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0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00號民事裁定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家抗字第00號民事裁定網路印列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並非本院10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00號返還特留分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復未提出已得該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且未釋明上開返還特留分事件之結果與聲請人債權之確保,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亦未釋明係何案件需要,卷內何資料與聲請人何案件有關,聲請人不得僅以上開徐00積欠聲請人債務為由,即可閱覽他人間家事事件卷宗內之資料。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