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岳虹淑上列聲請人之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係以「民事起訴狀」具狀陳明:「要提告配偶陳
榮澤遺棄罪(民事)…請求法官判決,請陳先生每個月支付他薪資的百分之六十給予我們母子的基本生活費用…」,探其真意,似為請求其配偶陳榮澤給付家庭生活費之家事非訟事件。惟聲請人之訴狀並無對造當事人之記載,亦無載明本件聲請事項之聲明及實體上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審理範圍,茲命聲請人應完整具體補正敘明「應受聲請事項之聲明」、「非訟標的」及其法律關係(所謂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聲請人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與原因事實。
㈡因聲請人未於訴狀載明本件非訟標的之價額,且訴之聲明亦
有前開不明確之處,致本院無法核定非訟標的價額,故命聲請人於補正前開所示事項併查報非訟標的價(金)額,以確定本件非訟標的之價額,依法繳納本件裁判費。㈢又聲請人書狀並未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或足資明確
特定當事人之年籍為何之相關記載,茲命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聲請人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提出聲請人、其配偶陳榮澤、子女陳亮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