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48號原 告 曾秀麗
曾伽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進興、曾俊諺、曾翊睿間就被繼承人曾唐純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1、2係
請求被告曾俊諺、曾翊睿將被繼承人曾唐純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不動產以遺贈為原因辦理之不動產移轉登記(登記日期為民國114年3月20日)予以塗銷,併請求分割上開不動產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繼承人曾唐純之遺產,均係屬財產權訴訟,該訴訟標的雖有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目的係為分割、分配被繼承人曾唐純之遺產),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則此部分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利益,即應以原告因分割被繼承人曾唐純遺產所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依原告之主張,本件遺產總額應為12,077,144元(計算式如本裁定附表一所載),再依其主張依特留分計算,原告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應為2,690,410元,即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9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被繼承人曾唐純之子曾進村、配偶曾萬水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手抄本到院。
㈡更正後之被繼承人曾唐純遺產明細及分割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附表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曾唐純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明細 價額(新臺幣) 備註 ⒈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3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4,061,000元 計算式:1,310×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100。 ⒉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11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56/280320) 902,771元 依原告所提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被繼承人曾唐純所遺系爭土地權利範圍應為3556/280320(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5位為0.01269),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2之權利範圍為誤撰,爰依被繼承人曾唐純所遺權利範圍核算金額。計算式:7116.56×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0,000×1778/280320×2,四捨五入至整數。 ⒊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1.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1,077,344元 計算式:41.12×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6,200。 ⒋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 6,036,000元 計算式:1,500×11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024。 ⒌ 存款 南投市農會內興分部存款 29,730元 依原告所提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以上總額:12,106,845元 原告主張分割被繼承人曾唐純遺產可得之利益為2,690,41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上開編號1至5被繼承人曾唐純之遺產總價額12,106,845元原告特留分共計4/18(依原告附表三原告曾秀麗、原告曾伽鈺之特留分分別為1/6、1/18)=2,690,410元,四捨五入至整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