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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58號反 請 求原 告 林御威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郭鑌萱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請求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家事追加聲請狀請求反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核屬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