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66號聲 請 人 陳**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之名稱及應送達地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一併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