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