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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70號原 告 賴盈如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啓榮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原以家事起訴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嗣於114年8月11日以家事準備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096,22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70元。又原告併聲請被告返還代墊扶養費132,00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收之裁判費用共計為109,470元(計算式:107,970元+1,500元=109,4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