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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78號聲 請 人 陳聞泰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人陳棟林之四親等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

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以利本院瞭解受監護宣告人之親屬生存情形及其與關係人張邵昇間有何親屬關係),及其上所載親屬之戶籍謄本,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㈡受監護宣告人陳棟林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另應具狀說明下列事項(若有相關證據亦應一併檢附):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棟林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

數額為何?㈡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棟林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㈢張邵昇適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原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