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16號聲 請 人 陳喬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完足之聲請費;經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