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134號聲 請 人 李牧融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1,5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具狀敘明係欲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李健吉之何筆不動產及處分方式為何。
㈡說明就受監護宣告人李健吉之前開不動產,聲請人是否已代
理李健吉與他人協商訂立契約或覓得交易之對象?如有契約草案等相關資料並應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