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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25號聲 請 人 蔡*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停止安置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