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4號原 告 林芳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慶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78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之聲明: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
配等事件,核均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0,597,192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597,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23,78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黃明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