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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9號原 告 宋慧玲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莫若鴻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之聲明: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76,000元。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