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50號聲 請 人 陳玉葉代 理 人 張英一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