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72號聲 請 人 巫宖羱代 理 人 李惠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建元、潘月香、潘健國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潘建元、

潘月香、潘健國應各給付其932,255元,是本件標的金額即為2,796,765元(計算式:932,2553人=2,796,765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3,000元。

㈡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關係人高淑貞之親屬系統表。

㈡關係人高淑貞及其配偶、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死亡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具狀說明關係人高淑貞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