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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86號原 告 魏次非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秀年、魏顯隆、魏淑珠、魏灯淇、魏丞聰、魏瑞興、魏勝加、魏家明、魏政力、魏碧霞、羅振齊、羅振豪、魏綵瑩、魏麗香、魏國昌、魏志芳、郭月娥、魏睿男、魏上鎰、魏紫媛、魏學承、魏元邦、魏萱琦、魏萱漪、魏瑪麗、魏讚生、魏讚賢、魏志郎、魏志修、劉月娥、魏麗娟、陳樹菊、鄧芳蘭、魏彥齊、魏子欣、魏子昀、魏良哲、魏麗玲、魏志宇、魏惠淇、魏惠偵、魏惠華、宇阿芳、王煥魁、王漢民、王敏玲、王芙絨、王鳳美、王韋翔、王詩婷、王慈方、林清風、林清鎰、林淑慧間就被繼承人魏萬永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按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分割遺產可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142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14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確認本件起訴對象為何人並予補正〔應具狀撤回或更正或追加之,並提出完整記載全部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暨與全體被告人數相符且附具證物(除戶籍資料以外)之繕本〕,如未以全部繼承人為原告或被告,而有當事人適格欠缺之情形,逾上開期限未予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或說明下列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魏萬永之遺產稅免稅(或核定)證明書。

㈡說明原告所提魏寬固繼承系統表之「長女魏麗香,民國00年0

0月00日出生)」是否為魏麗娟之誤撰?㈢陳報繼承人魏讚生、魏讚賢及其等法定代理人陳氏映月之實際住居所。

㈣說明原告未將陳氏映月列為本件繼承人之法規依據(說明:

依原告所提魏志明之除戶謄本,魏志明生前尚有越南籍配偶陳氏映月,應為被繼承人魏萬永之再轉繼承人,原告應說明其非繼承人之依據)。

㈤提出王煥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以及其「配偶」、「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僅限於一親等)之戶籍謄本(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㈥提出王煥煜之「繼承」系統表及更正後之王魏粉「繼承」系

統表(說明:依本院職權查詢王煥煜之案件索引卡,其繼承人中已有王韋翔等12人已聲明拋棄繼承王煥煜之遺產)。㈦提出兩造正確之應繼分比例表(按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附表

所載應繼分比例應為系爭遺產取得比例之誤載,且原告似有非被繼承人魏萬永之繼承人而列為被告之情形,以及有未將被繼承人魏萬永之繼承人列為被告而漏列之情形)。

㈧提出更正登記後之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

地謄本(以上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資料均勿遮掩)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