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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家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補字第99號聲 請 人 楊瑋婷代 理 人 吳常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聯征、邱瑞雲間聲請酌定扶養方法併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