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肖○平代 理 人 唐○林相 對 人 林○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大陸地區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於西元2021年12月14日所為(2021)湘0426民初2097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湖南省祁東縣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湖南省祁東縣區人民法院判決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定有明文。而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6民初2097號民事判決書判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並為親權酌定及扶養費之諭知,且該判決業已確定生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6民初2097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祁東縣公證處(2025)湘衡祁證字第619號公證書、海基會(114)中核字第078114號證明、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2021)湘0426民初2097號證明書、湖南省祁東縣公證處(2025)湘衡祁證字第669號公證書、海基會(114)中核字第085396號證明等件為憑,堪認上開民事判決書及證明書係屬真正。本院審酌上開大陸地區判決係以:聲請人、相對人雖係自主婚姻,但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婚後雙方又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聲請人於2019年3月從臺灣返回大陸後,與相對人分居生活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期間,聲請人曾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判決不予准許之後,雙方均未採取積極方式緩和夫妻之間的矛盾,而是繼續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可見聲請人、相對人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判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核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精神相符,而就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之諭知,亦與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有關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第1116條之2有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之精神吻合,且該判決內容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又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向大陸地區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有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上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