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44號聲 請 人 黃秀蘭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告A05之特別代理人,該案離婚訴訟業已審結,聲請人並向本院聲請酌定報酬,爰審酌聲請人於擔任特別代理人期間,計向本院聲請閱卷1次、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與被告進行面談1次、提出民事陳報狀2份、民事答辯狀1份、開庭1次等情,酌定聲請人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慧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