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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91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38號監護宣告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A02罹有非創傷性腦室出血,已臥床多年,近日又頻繁進出加護病房,目前完全無法溝通,且缺乏自我照顧能力,日常生活全仰賴被告之母蔡O霞之照顧,蔡0霞為保障被告相關權益,已向本院對被告為監護宣告之聲請,現由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238號審理中等情,業據蔡0霞具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5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監護宣告案卷核閱屬實,是認被告難以應訴,顯有喪失訴訟能力之情。惟被告尚未經宣告為受監護人,無法定代理人可代行訴訟行為,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