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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被 上訴人 ○○○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南投簡易庭113年度投小字第455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其中判決有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如以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合於各該條款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理由略以:上訴人○○○未散布影片,是經被害人同意製作影片後傳送上訴人觀看,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亦有疏於監督之責。原審判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萬元予被上訴人,上訴人無力負擔,請求酌減精神慰撫金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主張上開事由,既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第一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250元,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