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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7號聲 請 人 廖偉志相 對 人 陳守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114年度小上字第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埔里簡易庭114年度埔小字第137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小上字第14號給付代墊款事件受理,惟聲請人所提出之上訴,業經本院以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其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依前揭說明,即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蔡仲威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