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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19號聲 請 人 FACUN MELVIN BETITA麥文代 理 人 黃淑真律師相 對 人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又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無須審查其資力,為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所明定。茲為落實弱勢保障,經考量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其本國經濟狀況、來臺賺取之收入普遍非高及實務上不易查詢其本國資產等情形,爰明定經其切結後即推定為無資力,而無須審查其資力,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立法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菲律賓籍人士,自民國104年6月29日起受僱於相對人,從事塑膠射出製造業,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507,394元、資遣費334,292元、特休未休工資101,767元、短付工資8,000元,合計951,453元,迄未給付,雖經聲請人向南投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於113年11月2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卷附民事訴訟救助聲請暨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及卷內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函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手機對話截圖等事證,足認其訴並非顯無理由。核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