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28號聲 請 人 黃杏慈訴訟代理人 蘇哲科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施俊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48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14年度補字第48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觀諸卷內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足認其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亦查無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理由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