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王玉花
謝沛均謝采芬謝宗恩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秋霞代 理 人 黃靖閔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詹佳憙代 理 人 許崇賓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范富吉
詹家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保護服務對象如下: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2款、第25條第1項,下稱犯保法)。考其立法意旨,在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犯保法第1條),爰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執行費,以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訴訟權益。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謝敏捷因相對人3人之過失行為以致死亡,相對人業經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聲請人均係被害人謝敏捷之家屬,已另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王玉花新臺幣(下同)2,627,507元、謝佩君及謝采芬各200萬元、謝宗恩2,657,293元、林秋霞2,887,947元,爰依犯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謝敏捷為因犯罪行為致死亡之人,聲請人為其家屬,有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可參。聲請人提起之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自屬有據。是聲請人依犯保法第13條第1款、第25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