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馬榮森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被 告 宸舍生技有限公司量子生活館兼法定代理人 黃成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之侵權爭議事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及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規定在案。再依司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所頒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主張其及訴外人蔡景成為新型專利名稱「遠紅外線
流體量子器」、「遠紅外線固體量子艙」、「布料針織植入遠紅外線量子裝置」之新型專利權人,並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並取得中華民國新型第M615582號(專利權自民國110年8月11日至120年4月15日止)、新型第M617707號專利證書(專利權自110年10月1日至120年4月15日止)、新型第M630991號專利證書(專利權自111年8月21日至121年3月3日止),並持續行使專利權。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亦未曾取得原告之授權,即於「量子生活館」為銷售產品,且產品係有使用中華民國新型第M615582號、新型第M617707號、新型第M630991號專利之產品,並於原告詢問時,強調該新型專利均為被告宸舍生技有限公司量子生活館取得,並取得原告之專利證書誤導消費者,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著作權。爰依專利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第85條第1項、第3項、第120條規定請求被告負連帶害賠償責任。
㈡依原告上開主張,乃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
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