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韓萬年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3年2月27日經許可設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於114年10月23日經第4屆第7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條第5項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查:㈠依內政部審查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
稱系爭要點)第16點第2項第1款規定: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㈡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
教發展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4年10月23日第4屆第7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暨簽到表、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一貫道發一宗教發展基金會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內政部之意見,內政部函覆該部無意見,此有內政部114年12月8日台內宗字第1140572544號函附卷可參。
㈢聲請人聲請修正章程第3條第5項,旨在使就個別團體之捐助
不受當年度支出10%之限制,以符合系爭要點規定。惟揆諸前述說明,此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而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該等事項均屬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並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需聲請法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