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11號聲 請 人 洪錦嶽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洪爸爸洪媽媽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洪爸爸洪媽媽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1年5月18日經南投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111年6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14年10月13日經第1屆114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南投縣洪爸爸
洪媽媽文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4年10月13日第1屆114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單暨新、舊捐助組織章程及修正對照表、南投縣政府114年11月7日府授文推字第1140255895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第2條條文,係就法人辦理
之業務予以將原第6項移至第8項,新增第6項及第7項如附表所示,此部分修正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依上開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冠涵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會為推動南投縣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促進藝術交流及鑑賞活動,提昇生活品質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策劃推動各類文化藝術相 關會議及活動,提昇生活 品質。 二、促進藝術文化生活鑑賞能 力之提升。 三、辦理各種藝術文化相關之 獎勵、補助及捐贈事務。 四、鼓勵並補助德智體群美各 方面藝術、文化教育獎學 金。 五、將文化藝術能力向下紮 根,融入社區讓藝術生活 化、生活藝術化。 六、設置博物館並延伸博物館 蒐藏、展示與教育活動等 功能,開創社會與文化發 展的策略性計畫,促進博 物館國際交流為宗旨,搭 建博物館資源與專業交流 之平臺。 七、興建、經營及管理與上述 業務有關之場所及相關設 施(如博物館、美術館、 文物館、展演設施…… 等)。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 動。 第二條 本會為推動南投縣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促進藝術交流及鑑賞活動,提昇生活品質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策劃推動各類文化藝術相 關會議及活動,提昇生活 品質。 二、促進藝術文化生活鑑賞能 力之提升。 三、辦理各種藝術文化相關之 獎勵、補助及捐贈事務。 四、鼓勵並補助德智體群美各 方面藝術、文化教育獎學 金。 五、將文化藝術能力向下紮 根,融入社區讓藝術生活 化、生活藝術化。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 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