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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王麗玉相 對 人 社團法人中華寰宇超心靈學會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㈠了結現務、㈡收取債權、清償債務、㈢分派盈餘或虧損、㈣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另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㈠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㈡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亦有明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曾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法字第2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嗣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已提出社會團體解散申報表、相對人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相對人113年9月17第5屆第7次理事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內政部114年1月7日台內團字第1130043884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相對人組織章程等件為佐,並已踐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亦有太平洋日報公告附卷可參,且聲請人於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已將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交監察人審查,暨提請相對人臨時大會承認,復有相對人114年8月23日第5屆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等件可憑,故聲請人呈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淩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