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釋慈智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法相山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依同法第92條、第93條規定,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且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前已向本院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由本院以113年度法字第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業已進行3次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出刊登公告之報紙3件可按(本院113年度法字第7號卷第43-50頁);另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部分)、南投縣政府稅務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地方稅部分),已核定無欠稅及罰鍰,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113年12月30日中區國稅埔里營所字第1131702668號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3年12月27日投稅資字第1130018715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9頁);另聲請人已檢附存摺影本、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民國114年2月15日第一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南投縣政府114年3月10日府授社團字第1140046232號函(見本院卷第7-21頁)等文件聲報相對人清算完結,形式上已合於前揭法律規定,且查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足見聲請人業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完畢,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