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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重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遊山茶訪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遊山茶訪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因捐助章程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該財團法人第1屆第4次、第1次董事會議業於民國114年2月23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為此,爰具狀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1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向法院聲請裁定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

三、經查:㈠財團法人南投縣遊山茶訪文化基金會業經報奉南投縣政府於1

13年10月20日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5冊第127頁第601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所載內容即明;嗣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114年2月23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增設執行長一職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即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於114年7月2日府授文推字第1140148778號驗印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含董事簽到表)影本、舊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為憑。

㈡雖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中關於修訂條文第5條係增加「聘任執

行長一職」,或可認屬於對該財團法人之管理方法為修正,然捐助章程中就「執行長」之聘任方法、任用資格、任期、職務內容、是否無給職,如為有給職及其薪資(報酬)支給數額暨方式等事項,均付之闕如,致本院無從僅由增設「聘任執行長一職」,而認定因上開修正內容涉及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更無從審查修正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至修正條文對照表中就修訂條文第16條,僅係變更章程修訂日期,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均無涉。

㈢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遊山茶訪文化基金

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16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尚與法律規定不合,難予准許,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5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5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及聘任執行長一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人數三分之一。 第5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15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人數三分之一。 第16條 本章程修改於中華民國114年02月23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6條 本章程修改於中華民國113年05月08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