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吳明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綢阿嬤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陳綢阿嬤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第20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綢阿嬤社會福利基金會即更名前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9年10月4日經核備設立,現主管機關改隸為衛生福利部,並經本院於114年2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於114年7月13日經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第4條、第20條、第23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陳綢阿嬤社會
福利基金會更名前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4年7月13日經第9屆第6次董事會議記錄暨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陳綢阿嬤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意見,衛生福利部函覆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許可辦理該社團法人名稱變更及捐助章程修正案,此有衛生福利部114年8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40009912號函附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財團法人陳綢阿
嬤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1條、第4條、第20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並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第23條部分則係因與同章程第25條規定重複而刪除,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要件無涉,此部分自有未合,則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