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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全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全字第1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巫有朋即巫翊豪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990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禁止聲請人即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之扣押命令;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58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禁止聲請人即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賴文祥即豐御商行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之扣押命令;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731號強制執行事件對於禁止聲請人即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賴文祥即豐御商行之薪資、獎金等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之扣押命令應予繼續;其餘移轉、收取、支付轉給等換價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所定之保全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重要基礎,同時應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從而,究竟有無保全之必要,應以是否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為其最低限度要件,並應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及其適當之方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更生事件審理中。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銀)對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及對於第三人賴文祥即豐御商行之薪資債權,並經士林地院及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在案,惟聲請人遭扣押之存款及薪資債權,該數額僅為聲請人債務之一部,為維護債權人受償之公平性,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等語。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對聲請人之所有財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因債權人和潤公司及台中商銀聲

請強制執行,經士林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9906號強制執行事件及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58號、114年度司執字第4173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合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分別核發聲請人對第三人中信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及賴文祥即豐御商行之薪資債權扣押命令,有聲請人提出之士林地院113年度司執快字第109906號扣押執行命令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執助第1358號、114年度司執字第41731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

㈡考量倘使部分債權人先行收取聲請人對上開第三人之存款及

薪資債權,確將減少聲請人之財產,為免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債務人整體財產減少及維持全體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對於上開薪資債權即有予以保全之必要,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為保全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上開執行事件核發之扣押命令部分,其目的在於凍結聲請人之財產,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反可避免聲請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此部分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且縱予停止,亦無助於聲請人財產之保全,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就有保全必要之部分,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為保全處分,併依同條第2項定保全處分之期間,聲請人其餘聲請,因無保全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