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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美香代 理 人 王寶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民國115年6月11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80條前段、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負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無擔保債務約新臺幣(下同)865萬3,951元,曾於民國114年11月4日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1號事件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萬5,000元,扣除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5,000元後,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又其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予以說明,及陳報無債務人,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元大銀行崇德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中漢口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影本、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14年9月25日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

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1號前置調解事件受理,並於114年11月4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聲請消債調解事件卷宗(下稱調解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業經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平均收入係由二名子女給付扶養費每人每

月7,500元,合計每月1萬5,000元,並因與女兒同住,每月個人必要生活支出無庸達到11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萬8,618元之標準,而以1萬5,000元作為聲請人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數額已足,有聲請人陳報狀說明、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在卷可查,應屬合理。

㈢聲請人名下有投資財產一筆,現值約1,800元,另有台中漢口

路郵局存款約974元、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款約4,000元、元大銀行崇德分行存款0元、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1張(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元大銀行崇德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中漢口路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影本在卷可憑。而債權人陳報對聲請人之債權總額為961萬0,277元,有債權人所出具之陳報狀在卷可稽,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情形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財產顯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其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雖無餘額,然有存款4,974元、投資1,800元等有價值之財產可充清算財團,應有清算實益。此外,聲請人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自應准許,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