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呂榮泰相 對 人 林柏源
林巨榮武劭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111年度聲字第2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假處分事件,因聲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業經聲請人與本案訴訟被告之一林琬軒達成分期清償之和解,現已全數清償完畢,假處分之原因消滅,已無繼續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撤銷假扣押之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7號裁定准許在案。現聲請人主張本案訴訟(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2號)經兩造調解成立且為債務清償,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處分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僑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宇傑附表:編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人 公告現值 (課稅現值)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初估現值 (新臺幣) 1 南投縣○○鄉○○○段000號 林柏源 160元/平方公尺 23,704 24440分之1829 28萬3,827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2 南投縣○○鎮○○段000○號 林巨榮 18萬0,900元 139.22 1分之1 18萬0,900元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林巨榮 1萬1,200元/平方公尺 78.62 1分之1 88萬0,544元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林巨榮 1萬1,200元/平方公尺 41.10 1分之1 46萬0,320元 5 南投縣○○鎮○○○段000○號 林巨榮 28萬1,400元 70.99 1分之1 28萬1,400元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林巨榮 1萬7,165元/平方公尺 1,197.99 10000分之184 37萬8,368元(四捨五入至整數) 7 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 武劭 310元/平方公尺 3,986 1分之1 123萬5,660元 370萬1,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