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邱素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素禎、陳淑宜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500元,仍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