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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0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梁平定

梁平奉黃綉鳳相 對 人 陳湯香

張碧如楊美華劉珠媚陳重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相 對 人 寶湖宮天地堂地母廟特別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所為114年度聲字第4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涵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