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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4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江*哲相 對 人 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以114年度家補字第7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31日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繳費用,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5-06-24